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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曾会来、邸志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会来,邸志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609号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昌黎县昌黎镇碣阳大街东段8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322805436637K。法定代表人陈树礼,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振东,该联社职工。被告:曾会来,男,1979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被告:邸志平,男,1979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曾会来、邸志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7元,减半收取136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贾志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于欣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