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2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朱珠与被执行人陈国华故意伤害刑附民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珠,陈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368号申请执行人:朱珠,男,1990年生,汉族,住开远市。被执行人:陈国华,男,1992年生,汉族,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申请人朱珠与被执行人陈国华故意伤害刑附民赔偿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2502刑字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人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金额为19847元,经本院采取银行、证券、车辆、房产等查询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陈国华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中,不具备执行条件。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亮审判员 段 琳审判员 马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谭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