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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2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朱珠与被执行人陈国华故意伤害刑附民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珠,陈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368号申请执行人:朱珠,男,1990年生,汉族,住开远市。被执行人:陈国华,男,1992年生,汉族,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申请人朱珠与被执行人陈国华故意伤害刑附民赔偿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2502刑字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人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金额为19847元,经本院采取银行、证券、车辆、房产等查询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陈国华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中,不具备执行条件。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亮审判员 段     琳审判员 马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谭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