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民初28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宝达(漳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蔡松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达(漳浦)混凝土有限公司,蔡松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2825号之一原告:宝达(漳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法定代表人:王云,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辉、张映红,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松枝,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宝达(漳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松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宝达(漳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宝达(漳浦)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其与蔡松枝拟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宝达(漳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07元,减半收取计853.5元,由宝达(漳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燕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林旭东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