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1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江西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财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财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1民初747号原告:江西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建设西路8号千禧颐和园中林苑9幢1单元701室。法定代表人:张少良。被告:周财水,男,汉族,1955年8月22日出生,瑞昌市码头镇江州造船厂职工,住九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财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7.55元,减半收取113.78元,由原告江西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雨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校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