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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吴清斌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清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491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检察员李洪,书记员郭益玲。被告人吴清斌,男,1974年5月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7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4日0时许,被告人吴清斌在海口市××区号402房,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吴某出售毒品一小包,双方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从吴清斌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200元、作案工具手机1部、手机卡1张,从吴某身上缴获毒品疑似物1小包。经鉴定,从吴某身上缴获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二甲基砜成份,净重0.29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清斌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清斌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清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7年4月4日起至2018年3月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二、缴获在案的二甲基砜0.29克,手机卡1张予以没收并销毁;扣押在案的毒资人民币200元、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mszsf0c4j4nkuiebga审 判 员 邝小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林马珍书 记 员 林瑾怡速 录 员 杨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