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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2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丰泽不干胶有限公司与程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丰泽不干胶有限公司,程国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2343号原告:义乌市丰泽不干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华溪村农科队。法定代表人:周兰珍。委托代理人:楼群青,女,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系原告员工。被告:程国平,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原告义乌市丰泽不干胶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丰泽不干胶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楼群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国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义乌市丰泽不干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230元整。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程国平曾向原告购买货物,尚欠货款4230元至今未付,有被告签收的发货单为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国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丰泽不干胶有限公司货款42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程国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明人民陪审员  何正统人民陪审员  黄以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