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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116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冯瑞金、张道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瑞金,张道勤,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16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冯瑞金,男,196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张道勤,女,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王伟,男,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瑞金与被执行人张道勤、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伟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2954.7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双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