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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祖涛与姜培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祖涛,姜培源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1133号原告:杨祖涛,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曰路,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培源,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烟台市牟平区,现住济南市历城区。原告杨祖涛诉被告姜培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杨祖涛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祖涛撤诉。案件受理费718.00元减半收取计359.00元,由原告杨祖涛负担。审判员  于秀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林雅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