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祖涛与姜培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祖涛,姜培源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1133号原告:杨祖涛,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曰路,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培源,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烟台市牟平区,现住济南市历城区。原告杨祖涛诉被告姜培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杨祖涛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祖涛撤诉。案件受理费718.00元减半收取计359.00元,由原告杨祖涛负担。审判员 于秀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林雅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