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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8民初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梁某华等与中国华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华,金某全,曹某,中国华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8民初第610号原告:梁某华,男,汉族,云南省昭阳区人。原告:金某全,男,汉族,云南省昭阳区人。原告:曹某,男,汉族,云南省昭阳区人。被告:中国华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经理。原告梁某华、金某全、曹某诉被告中国华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梁某华、金某全、曹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华、金某全、曹某在诉讼过程中,想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华、金某全、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梁某华、金某全、曹某负担。审判长 王 艳审判员 李平华审判员 邱文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