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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鱼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兴,徐令起,陈之文,陈刚强,陈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鱼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本志,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兴,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徐令起,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陈之文,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陈刚强,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陈为勇,男,195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0)鱼商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令起在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清河支行石集分理处的存款7万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拓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田素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