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执1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浙江兆鼎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浙江兆鼎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松华,孙燕,王松泉,刘春晓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16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住所地余姚市城区新建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8445726661.代表人:张伟明。被执行人:浙江兆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马渚镇庙前村,组织机构代码:75885378-7。法定代表人:沈华军。被执行人:宁波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马渚镇工业园区世纪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69508664-7。法定代表人:王永高。被执行人:刘松华,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孙燕,女,1981年7月26日出生,住余姚市。被执行人:王松泉,男,1970年1月9日出生,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刘春晓,女,1984年3月26日出生,住余姚市。本院依据(2016)浙0281民初122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年月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宁波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余姚市马渚镇东横路172、176号的房产和土地,查封期限三年,自201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现因办案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宁波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余姚市马渚镇东横路172、176号的房产和土地【房产权证号:余房权证马渚镇字第××号,土地权证号:余国用(2013)第14906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明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