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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6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谢坤泉与林兆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坤泉,林兆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6民初1066号原告:谢坤泉,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林兆发,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原告谢坤泉与被告林兆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坤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兆发经本院依法送达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坤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林兆发偿还其借款1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3日,林兆发以资金紧张需周转为由向其借款13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7月15日止,并由被告出具了一份《借款协议》。期届,其向林兆发多次催讨未果。林兆发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后认定事实如下:林兆发因结欠谢坤泉租车款13000元未能归还,即于2015年6月23日出具了一份《借款协议》给谢坤泉收执,并限于2015年7月15日归还。但期届后,林兆发未归还欠款。因此,现林兆发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其诉请。本院认为,林兆发结欠谢坤泉租车款未归还而出具了《借款协议》给原告收执,故双方由车辆租赁合同关系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该份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林兆发期届后没有归还欠款已构成违约。因此,谢坤泉请求林兆发归还借款本院依法应予支持。林兆发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异议或提交证据,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林兆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谢坤泉借款1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林兆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玛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方永耀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