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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81执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银川将相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宁港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将相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宁港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81执1426号申请执行人银川将相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李丽,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港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康海涛,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银川将相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港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一案,依据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181民初297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港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银川将相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执行款11100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565元,以上共计112570元。被执行人宁港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港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25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自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XX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