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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3民申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李袁园、王志金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袁园,王志金,聂念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3民申3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袁园,女,1974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托代理人:代琴琴,贵州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琴,贵州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志金,男,1970年2月20日生,布依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委托代理人:催文静,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代文帅,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聂念东,男,1970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再审申请人李袁园因与被申请人王志金及原审被告聂念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云民一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李袁园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2012)云民一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李袁园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该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袁园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韦 锋人民陪审员  覃小红人民陪审员  范志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羽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