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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财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卢德才与卓同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德才,卓同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财保73号申请人:卢德才,男,195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卓同海,男,199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申请人卢德才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3万元范围内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卓同海名下的×号轻型普通货车,并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在3万元范围内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卓同海名下的×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期限二年。二、停止支付卢德才向本院交纳的担保金3万元,止付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卢德才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继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吕姝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