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6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一松与苏州市吴江合众科技纤维有限公司、吴建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松,苏州市吴江合众科技纤维有限公司,吴建荣,金乐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6605号原告王一松。委托代理人陆志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州市吴江合众科技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中鲈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建林。被告吴建荣。被告金乐根。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一松与被告苏州市吴江合众科技纤维有限公司、吴建荣、金乐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一松于2017年6月2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一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一松负担。审判员 吴建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钱雪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