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邱俊芳、谢庆才、谢龄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邱俊芳,谢庆才,谢龄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邱俊芳。被执行人:谢庆才。被执行人:谢龄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中民初字第244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邱俊芳、谢庆才、谢龄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股权进行查询以及对被执行人财产住所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罗 忠审判员 李德霖审判员 曾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