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5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黄子良与牛振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子良,牛振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5执1号申请执行人:黄子良,男,195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牛振和,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子良与被执行人牛振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牛振和却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永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