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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执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与肖斌、李富英、成都市武侯区桂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肖斌,李富英,成都市武侯区桂溪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16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负责人方宁,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肖斌。被执行人李富英。被执行人成都市武侯区桂溪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增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与肖斌、李富英、成都市武侯区桂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3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为347446.14元、执行费5111元。因肖斌、李富英、成都市武侯区桂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肖斌、李富英、成都市武侯区桂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2557.1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兆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阎 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