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执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永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永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4执保291号申请人: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建设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丁伟平,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宁夏永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甲醚厂院内。法定代表人:刘锡全,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永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夏永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405万元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已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夏永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宁夏永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许艳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