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执3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香丹、陈文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香丹,陈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3676号申请执行人许香丹,女,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陈文龙,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783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文龙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归还申请执行人许香丹64100元及利息之义务,被执行人陈文龙已将执行款汇至本院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陈文龙交至62×××49账号中的执行款共计64832元,至东阳市人民法院指定执行帐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东阳市支行;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95×××7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李黎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