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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民初1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吴再祥与郭印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再祥,郭印华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1948号原告:吴再祥,男,195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济宁市兖州区兴隆庄镇后李村村民,住济宁市兖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保民,兖州兴隆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印华,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济宁市兖州区兴隆庄镇后李村村民,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受理原告吴再祥与被告郭印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再祥撤回对被告郭印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长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