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民初1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吴再祥与郭印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再祥,郭印华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1948号原告:吴再祥,男,195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济宁市兖州区兴隆庄镇后李村村民,住济宁市兖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保民,兖州兴隆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印华,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济宁市兖州区兴隆庄镇后李村村民,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受理原告吴再祥与被告郭印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再祥撤回对被告郭印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长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