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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民初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上海杨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徒分公司与王贤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杨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徒分公司,王贤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1518号原告:上海杨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徒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城。负责人:朱振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海,该公司员工。被告:王贤军,男,1972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原告上海杨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徒分公司诉被告王贤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杨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徒分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杨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徒分公司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杨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徒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