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3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华侨、岳巍、耿明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华侨,岳巍,耿明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052号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法定代表人:张春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有,江苏赵成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侨,女,汉族,1980年10月20日出生,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岳巍,男,汉族,1976年4月5日出生,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耿明星,男,汉族,1979年12月24日出生,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华侨、岳巍、耿明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39元,由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甘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周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