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6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永博与贵州玖圣淀粉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博,贵州玖圣淀粉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51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博,男,1965年2月12日生,小学文化,农民,住威宁县。被执行人:贵州玖圣淀粉加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0799739。法定代表人:耿东。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刘永博与被执行人贵州玖圣淀粉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6)黔0526民初34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贵州玖圣淀粉加工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永博2017-1-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贵州玖圣淀粉加工有限公司在2017年7月20日前支付刘永博10563.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526执5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6)黔0526民初3486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英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