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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7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道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周继香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道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继香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7751号原告:重庆道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体育路3号附5号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552040940F。法定代表人:钱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川宜,男,195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忠县。被告:周继香,女,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道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继香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道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继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道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道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继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88元,由原告重庆道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衽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罗宇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