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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5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弥渡县弥城镇双海基金会与被执行人曹正东、苏时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弥渡县弥城镇双海基金会,曹正东,苏时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5执314号申请执行人:弥渡县弥城镇双海基金会。地址:弥渡县弥城镇双海社区。法定代表人:刘发,系该会理事长。被执行人:曹正东,男,1963年生,汉族,住弥渡县。被执行人:苏时霖,男,1972年11月生,汉族,住弥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弥渡县弥城镇双海基金会与被执行人曹正东、苏时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弥渡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2月14日作出(2000)弥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弥渡县弥城镇双海基金会于2017年6月21日向弥渡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告曹正东、被告苏时霖共同偿还原告弥渡县双海农村合作基金会欠款25000元,并承担1999年10月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月利率15‰的利息(限期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诉讼费1095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限期同上)。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正东、苏时霖交清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该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925执3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董文新审判员  李 鹏审判员  罗江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郑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