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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刑终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秦芹芳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芹芳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1075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芹芳,女,1966年8月19日出生于上海市奉贤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上海市奉贤区,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芹芳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作出(2017)沪0120刑初438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秦芹芳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随案移送的人民币二百元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后,原审被告人秦芹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芹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秦芹芳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秦芹芳撤回上诉。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7)沪0120刑初43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家新审判员  陈光锋审判员  洪卫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查鸿翔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