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0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魏官金、柳立秀诉四川路桥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官金,柳立秀,四川路桥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0民初81号原告:魏官金,男,彝族,1952年11月16日出生,村民,四川省金阳县人,住金阳县。原告:柳立秀,女,彝族,1953年12月23日出生,村民,四川省金阳县人,住金阳县。被告:四川路桥公司。本院于2017年5月08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魏官金、柳立秀诉被告四川路桥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官金、柳立秀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官金、柳立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魏官金、柳立秀负担。审 判 长 何卫东审 判 员 罗继春人民陪审员 杨国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鲁洪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