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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民初19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哲、张梦蝶等与程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哲,张梦蝶,程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1988号之二原告:张哲,男,1975年出生。原告:张梦蝶,女,2008年出生。被告:程锐,男,1988年出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松鹤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59719086-2。主要负责人:明泉,总经理。原告张哲、张梦蝶与被告程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张哲、张梦蝶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哲、张梦蝶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哲、张梦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670元,由原告张哲、张梦蝶负担。审 判 长  张依新人民陪审员  马云霞人民陪审员  鲍汉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