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民初1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柄芝与被告李丙楼、李炳录、李柄杰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柄芝,李丙楼,李炳录,李柄杰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1883号原告李柄芝,女,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李丙楼,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李炳录,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李柄杰,男,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李柄芝与被告李丙楼、李炳录、李柄杰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李柄芝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柄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柄芝撤诉。案件受理费2589(已减半),由原告李柄芝负担。审判员 周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尹小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