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4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七台河市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单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台河市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单红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4财保18号申请人:七台河市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官智聪,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单红伟,男,汉族。申请人七台河市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单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损害,防止被申请人单红伟将财产转移,使判决能顺利执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单红伟位于银泉小区XXXXXXX的房屋,面积137.39平方米,丘地号XXXXXX,所有权号XXXXXX。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车辆作为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单红伟在银泉小区XXXXXX的房屋,面积137.39平方米,丘地号XXXXXX,所有权号XXXXXX。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晓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