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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执5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叶兴厚、叶锐、明国治、郭守芳与高勇刚、武汉天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兴厚,叶锐,明国治,郭守芳,武汉天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武汉天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武汉天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武汉天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万秀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1执5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叶兴厚,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申请执行人:叶锐,女,200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申请执行人:明国治,男,1948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申请执行人:郭守芳,女,195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冬福,湖北伟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武汉天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74142357X2。被执行人:武汉天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778156487C。负责人:喻红霞。被执行人:武汉天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76806700XD。负责人:喻红霞。被执行人:武汉天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48302367L。负责人:喻红霞。被执行人:万秀松,男,1945年1月9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兴厚、叶锐、明国治、郭守芳与被执行人武汉天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武汉天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武汉天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武汉天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万秀松为被执行人,本院经审查,依法追加了上述三分公司和万秀松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执行人员按照被执行人武汉天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及上述三分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址,未查找到该公司的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亦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1181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孝东审判员  刘援农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胡正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