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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周云标、何伟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云标,何伟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1刑初277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云标,男,1953年1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2012年3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9月7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行政拘留15日。因本案于2017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被告人何伟,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家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云标、何伟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邓文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云标、何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20日期间,被告人周云标、何伟在租用的南昌县向塘镇解放二路11弄15号的房子内开设赌场,提供牌九、赌桌等赌具,设定赌局,组织村里、社会人员到该赌场赌博,从中抽头牟利。被告人周云标在赌场上负责管理、联系场地、应某等,被告人何伟在该赌场负责抽头。该赌场以推牌九为赌博方式,以推轮庄的形式进行赌博,押注至少100元,庄家放流水上不封顶,该赌楼按推庄数额的10%抽头,封庄另外抽取数额不等的红利。2017年2月20日下午,被告人周云标、何伟组织喻某1、王某1、陈某、王某2等人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收缴赌资人民币5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喻某2、万某、周某、张伙根、敖洪刚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南昌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现场照片,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刑事判决书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云标、何伟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设定赌局,组织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的法律规定恰当。庭审中,被告人周云标、何伟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周云标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刑,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云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何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已收缴的赌资人民币55000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小兰人民陪审员  熊一意人民陪审员  熊莲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