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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3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林柱与蒋树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柱,蒋树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3民初759号原告:李林柱,男,藏族,生于1979年7月1日,初中文化,住天祝县华藏寺镇某村。被告:蒋树章,男,藏族,其他情况不详,住天祝县打柴沟镇某村。原告李林柱诉被告蒋树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2017年7月3日,原告李林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林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林柱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金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