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9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雪芳与李加强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雪芳,李加强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9865号原告:吴雪芳,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居民省份证号码:511023197810109460。被告:李加强,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吴雪芳与被告李加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雪芳撤回对被告李加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