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执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李某某、刘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某,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789号申请执行人:苏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甘0502民初135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李某某与刘某某、苏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一案,该民事调解书确定,李某某生前留有的遗产兰州银行存款30016.63元归苏某某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李某某在兰州银行账(卡)号内存款30016.6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海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