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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执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李某某、刘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某,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789号申请执行人:苏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甘0502民初135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李某某与刘某某、苏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一案,该民事调解书确定,李某某生前留有的遗产兰州银行存款30016.63元归苏某某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李某某在兰州银行账(卡)号内存款30016.6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海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