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钟立芬、杨建军与陈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立芬,杨建军,陈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48号申请执行人:钟立芬,女,1976年11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申请执行人:杨建军,男,1972年8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陈颢,男,1969年7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申请执行人钟立芬、杨建军与被执行人陈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2014)桃民初字第1411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钟立芬、杨建军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5执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 平审 判 员 谢新国审 判 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泽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