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82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何平、徐玉芬排除妨害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平,徐玉芬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申10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何平,男,1958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徐玉芬,女,193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如皋市,现住如皋市。申请再审人何平因与被申请人徐玉芬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5)皋搬民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何平未提供任何新的证据材料,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福康审判员  孙戴泉审判员  周慧玲二О二О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