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何平、徐玉芬排除妨害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平,徐玉芬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申10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何平,男,1958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徐玉芬,女,193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如皋市,现住如皋市。申请再审人何平因与被申请人徐玉芬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5)皋搬民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何平未提供任何新的证据材料,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福康审判员 孙戴泉审判员 周慧玲二О二О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