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6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北京航天时代天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程美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航天时代天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程美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6529号原告:北京航天时代天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营业场所天津市津汉公路13888号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188号滨海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4号楼21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62676731E。负责人:缪梦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小哪,女,该公司员工。被告:程美英,女,1964年8月14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北京航天时代天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程美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需向被告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淳静代理审判员 陈 静人民陪审员 邢世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宗少凯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