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毕贞浩与仙桃市宜欣坡副食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贞浩,仙桃市宜欣坡副食品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1681号原告:毕贞浩,男,199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告:仙桃市宜欣坡副食品店;地址:广东省,经营者:梁明婵。原告毕贞浩诉被告仙桃市宜欣坡副食品店产品销售者质量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贞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毕贞浩负担。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万资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