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81民初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苏祖仁与吴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祖仁,吴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81民初1604号原告:苏祖仁。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姿江,醴陵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旋。原告苏祖仁与吴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苏祖仁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祖仁以被告吴璇不是本案的实际欠款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祖仁撤诉。案件受理费6279元,减半收取3140元,由原告苏祖仁负担。审 判 长 张华生人民陪审员 张学清人民陪审员 陶维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西亚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