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4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瑞增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利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瑞增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利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4324号原告:呼和浩特市瑞增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占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信,内蒙古经纬天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利生,51岁,个体,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呼和浩特市瑞增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利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瑞增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瑞增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呼和浩特市瑞增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荣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胡凤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