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河南华豫起重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川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华豫起重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川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5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华豫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恒县起重工业园区华豫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2867338XW。法定代表人徐玉斌,负责人。被执行人福建川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莲花工业园区B-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759386324K。法定代表人张迪辉,总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河南华豫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川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1月05日立案,2017年01月09日向被执行人福建川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福建川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99102.00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福建川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多起民事执行案件尚未履行完毕,本院已于2016年09月06日将被执行人福建川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永定区高陂镇莲花工业园区厂房(产权证号:201201596、永高15251、永高15252、201001632、201201595,土地证号:永国用[2010]第T362号、永国用[2007]第104**号)查封,该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冻结,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电话告之申请人河南华豫起重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案执行标的99102.00元暂无法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在电话中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3执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初 文审判员 卢 运 发审判员 张 树 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简秋桃(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