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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执恢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徐永与徐学文、张小红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徐学文,张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恢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永,男,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徐学文,男,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张小红,女,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雨法响民初字第913号、(2016)湘0302民初37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永与被执行人徐学文、张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10000元,2017年1月9日申请执行人递交申请执行书,同日立案执行。2015年8月27日诉前保全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学文及被执行人张小红所有的位于湘潭市九华经开区(产权证号xxxxx、xxxxx)。上述房产处置条件尚不成熟。经本院财产查找,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雨法响民初字第913号、(2016)湘0302民初37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徐学文、张小红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控制财产处置条件成熟,申请执行人徐永随时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过伟国审 判 员  廖继钰审 判 员  向海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湘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