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民初2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和高顺与王强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高顺,王强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2367号原告和高顺,男,1977年5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王强茂,男,成年人,汉族,住长垣县。原告和高顺诉被告王强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利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和高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和高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和高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本院减半收取1000元,由和高顺承担。审判员 赵利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梦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