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高秀玲与郭金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秀玲,郭金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623号原告:高秀玲,女,1971年6月3日出生。被告:郭金明,男,1972年5月5日出生。原告高秀玲诉被告郭金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高秀玲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秀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秀玲负担。审判员 朱景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