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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高秀玲与郭金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秀玲,郭金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623号原告:高秀玲,女,1971年6月3日出生。被告:郭金明,男,1972年5月5日出生。原告高秀玲诉被告郭金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高秀玲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秀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秀玲负担。审判员  朱景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