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江山市奥美佳化工有限公司、黄建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山市奥美佳化工有限公司,黄建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796号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奥美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虎山街道城南虎山路44-12号,组织机构代码:69126915-5。法定代表人:徐小琴。被执行人:黄建晋,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奥美佳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建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4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黄建晋应支付给申请人江山市奥美佳化工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56,455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5,14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23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茹敏敏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另案)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黄建晋名下位于柯桥区丰泽嘉园18幢501、502室房屋和其存放于浙江天龙数码印染厂的机器设备,拍卖余款按照相关比例分得18511.17元。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3执7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仁康审判员 洪震兴审判员 戴张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钱水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