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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4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86号申请人李涛与被执行人龚华、陈开孟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涛,龚华,陈开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86号申请执行人李涛,男,汉族,住紫阳县。被执行人龚华,男,汉族,生于陕西省紫阳县,住紫阳县毛坝镇。被执行人陈开孟,女,汉族,生于陕西省紫阳县,住紫阳县毛坝镇。本院在执行李涛与龚华、陈开孟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紫民初字第003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龚华、陈开孟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涛于2017年1月20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涛与被执行人陈开孟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开孟应返还李涛购房款98000.00元,支付违约金29400.00元,共计127400.00元。被执行人陈开孟自愿将位于毛坝镇染沟村一组的违章房屋的一楼的靠西面的房屋租给李涛使用,每一年房租2500.00元,直至欠款还清为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紫民初字第00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良审判员 苏武榜审判员 王雪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 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