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石清炉、高天奎等与黄鑫平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4民初1467号原告:石清炉,男,1968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原告:高天奎,男,1961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宪平,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鑫平,男,成年,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赖理云,男,成年,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石清炉、高天奎与被告黄鑫平、赖理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清炉、高天奎撤诉。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石清炉、高天奎负担。审 判 员 林慕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林光兰附注: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